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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57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XXXXXXXXXXXXXXXXXX)。
  辩护人黄众生、李炜,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91年1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暂住本市闵行区。
  公诉机关以沪普检金融刑诉[2019]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犯保险诈骗罪。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经合谋,由被告人韩某某伪造陈某某名下牌号为沪A2XXXX的机动车与牌号为沪A0XXXX的机动车在本市闵行区都园路附近发生碰撞,由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办理保险理赔,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赔保险金人民币12000元(以下币种同)。
  2016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他人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名下牌号为沪A2XXXX的机动车用于制造假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赔金3850元。
  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陈某某名下牌号为沪A2XXXX的机动车与牌号为皖FDXXXX的机动车在本市闵行区莲花南路附近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理赔金17650元。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已退赔赃款;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韩某某的家属亦代为向本院退缴了赃款。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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