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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5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
  辩护人唐娟娟,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唐娟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谎称有能力解决被害人王某某女儿进入上海市普陀区金月亮幼儿园入学事宜,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伙同李某某(已判刑)通过伪造上海市普陀区金月亮幼儿园新生入园通知书,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000元。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石某、李某某的证言,新生录取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退赔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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