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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547号 (2)
  3、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鲁某到案情况。
  4、被告人鲁某的供述,证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身为上海翔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价值人民币38万余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鲁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成栋
书 记 员 连文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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