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1刑初611号 (2)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部分可予抵扣。)
二、涉案的毒品、毒资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攀峰
书 记 员 李 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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