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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5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3,女,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杨浦区,暂住本市。
  辩护人胡熙昊、魏晋,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某,女,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徐汇区,住本市黄浦区。
  辩护人潘佳、谢玮,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3、夏某某犯赌博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3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胡熙昊、被告人夏某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潘佳、谢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3于2018年4月起租赁本市黄浦区北京东路XXX弄XXX号XXX楼A座,通过赌博网站“申博”的会员账号(无证据证明设置有下级账号),负责管理并聚集赌客至上述租赁地,下注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并通过赌博网站的码量提成后从中获利。被告人夏某某在上述赌场中担任操盘手,负责网上投注及赌资赔付并自张某3处获取报酬。
  2018年10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上址将被告人张某3、夏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4,680元,同时抓获6名在该处进行赌博的人员。被告人张某3、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查,被告人张某3使用的赌博账号从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10月12日的投注金额(洗码量)累计达人民币6,996,194.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3、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3、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易某、张某1、张某2、许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潘某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缴获的赌资照片,赌博网站截图,案发地点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某3、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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