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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549号 (2)
  被告人张某3、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张某3、夏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3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3、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3、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系初犯,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3有赌博劣迹,结合本案的犯罪数额,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3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夏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连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博用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邱纯杰
书 记 员 陈奕笑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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