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7刑初9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某,男,199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9〕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5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C2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方泗公路出前云路南约147米处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在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发现其有醉酒驾车嫌疑。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87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 莹
书 记 员 顾霞飞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