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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8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蒋某某,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李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三部刑诉〔2019〕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婷婷,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至2019年2月,被告人蒋某某多次冒充电力检修人员,编造电力检修、整修电线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8,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如下:
  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至本区泖港镇松金公路XXX号大青园林,以电线太乱需要整修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500元。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至本区泖港镇新建村姚厍路XXX号,以电力检修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900元。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至本区叶榭镇姚王路XXX号,以电力抢修为名骗取被害人张1900元。
  2019年1月6日,被告人蒋某某至本区车墩镇香泾路XXX号,以电力抢修为名骗取被害人路某某1,300元。
  2019年2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至本区泖港镇新波路XXX弄XXX号,以电力抢修为名骗取被害人吕某某2,200元。
  2019年2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至本区叶榭镇浦亭路XXX号,以电力抢修为名骗取被害人金某某1,600元。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周某、张1、路某某、吕某某、金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童某某、陈某某、邓某某、饶某某、张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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