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829号 (2)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四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余 乐
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
书 记 员 王文梁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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