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7刑初741号 (2)
  二、被告人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的赌资及赌具,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王美娟
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
书 记 员 王文梁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