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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7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
  被告人张3,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
  被告人苏某,男,199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
  辩护人何俊勇,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某2,男,199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
  被告人陈3,男,199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张3、苏某、陈某2、陈3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君喜,被告人叶某、张3、陈某2、陈3,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何俊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谢某某(已判刑)纠集徐某某、石某1、邵某某、邓某某、邱某某、郑某1、陈1、郑某2、金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叶某、张3、苏某、陈某2、陈3等人,在本区新浜镇及石湖荡镇洙桥村G60沪杭高速和S32申嘉湖高速交接下方的树林内、石湖荡镇九港靠黄浦江边的偏僻树林中多次开设“二八杠”赌场,通过招揽张1、李春忠、袁全根等数十名赌客参赌并以收“窑花”等方式抽头渔利,每场参赌人员一二十人至四五十人不等。其中,谢某某系上述“二八杠”赌场负责人,被告人叶某在该赌场看管“窑花”箱,被告人张3、陈某2、苏某、陈3系该赌场的望风人员。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叶某、张3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苏某、陈某2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3月12日,被告人陈3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五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某、徐某某、石某1、邵某某、邓某某、邱某某、郑某1、陈1、郑某2、金某、吴某某、张1、胡某、张某2、林某某、石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现场照片、道路监控截屏,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叶某、张3当庭提出曾通过微信视频规劝陈某2自首的辩解,经核查,被告人陈某2供述张3曾通过电话和微信视频规劝其自首,叶某从未劝过其自首,在与张3微信视频时亦未曾见到叶某在旁。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张3在取保候审期间,规劝陈某2投案自首,陈某2在接受规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故张3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而对被告人叶某所提曾规劝陈某2自首的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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