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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705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张3、苏某、陈某2、陈3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张3、苏某、陈某2、陈3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3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张3、苏某、陈某2系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张3、苏某、陈某2、陈3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陈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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