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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8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辩护人朱建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封杰,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虎儿,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蔡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忠卫、检察员应亦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建华,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封杰、周虎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1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租赁本区茸兴路XXX弄XXX号楼905-907室作为经营场所,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自行组织生产、对成品更换包装等方式生产“众链新能源动力王水”尾气清洁剂,以人民币2,586元每单的价格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额达人民币595,445元。同时,被告人许某某以招募区域代理商的方式收取代理费,并折合等值“众链新能源动力王水”尾气清洁剂陆续发放,累计收取代理费人民币13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蔡某受被告人许某某招募参与“众链新能源动力王水”尾气清洁剂的经营活动,负责对接用于该尾气清洁剂销售的“分销管理平台”搭建工作,并于2018年5月至6月,其受被告人许某某的指派,多次至位于江苏省启东市东海镇兴垦村十三组的南通沙爷皇酒业有限公司,参与组织调配该尾气清洁剂约1,000箱。2018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本区茸兴路XXX弄XXX号楼905-907室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许某某、蔡某,并查获若干“众链新能源动力王水”尾气清洁剂。经检测,“众链新能源动力王水”尾气清洁剂的主要成分为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加入汽油中使用会对汽车发动机、油路等造成损坏。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顾某某、蒋某某、倪某某、邓某某、张1、朱某某、吴某某、黄某某、严某某、张某2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现金日记账及微信截图,场地租赁合同、设备照片及产品销售合同,“消费创客订单资料”及物流单,众链联盟电商平台招商代理合同书、收据及银行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分销管理平台截图、POS机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及上海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关于汽车尾气清洁剂的技术说明,案发、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被告人的以往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蔡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蔡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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