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7刑初1840号 (2)
  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均是以公司名义进行,工作人员由公司支付工资,被告人许某某仅是负责人之一;关于犯罪数额,有部分货物尚未实际发货,存在部分既遂、部分未遂,且认定数额过高;被告人许某某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许某某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社会危险性,希望判处缓刑。
  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蔡某虽为副总,仅负责公司搭建平台,不负责销售,认定数额存有异议;蔡某到江苏启东仅起监督作用,该行为不能认定非法经营;被告人蔡某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蔡某犯罪情节轻微。综上,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租赁本区茸兴路XXX弄XXX号楼905-907室作为经营场所,于2018年3、4月起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自行组织生产、对成品更换包装等方式生产“众链新能源动力王水”尾气清洁剂,以每单人民币2,586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额达人民币50余万元。同时,被告人许某某以招募区域代理商的方式收取代理费,并折合等值“众链新能源动力王水”尾气清洁剂陆续发放,累计收取代理费人民币13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蔡某参与“众链新能源动力王水”尾气清洁剂的经营活动,负责对接用于该尾气清洁剂销售的“分销管理平台”搭建工作,并于2018年5月至6月,其受被告人许某某的指派,多次至位于江苏省启东市东海镇兴垦村十三组的南通沙爷皇酒业有限公司,参与组织调配该尾气清洁剂约1,000箱。
  2018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本区茸兴路XXX弄XXX号楼905-907室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许某某、蔡某,并查获若干“众链新能源动力王水”尾气清洁剂。经检测,“众链新能源动力王水”尾气清洁剂的主要成分为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表明,其系涵缘公司副总,于201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了许某某,被聘请担任分管行政和人事的副总经理。该公司只有一款产品“众链新能源动力王水”的尾气清洁剂,主要成分是甲醇,含量高达90%,公司通过网络销售,有一个微商城平台,客户下一个订单2,586元,公司分期发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是许某某,总经理是蔡某(公司小股东,投资了3万元),执行董事李三喜(公司股东),还有副总贺艳东、杨华,财务总监徐树,物流负责人蒋某某,人事经理洪月华、出纳马瑞霞、收银倪某某等。公司产品采购由许某某负责,微商城电商平台蔡某在负责。该公司没有危化品经营资质。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