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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840号 (5)
  16.上海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关于汽车尾气清洁剂的技术说明表明,经过检测,市场上销售的众链、车小将、博沃等汽车尾气清洁剂主要成分是甲醇,部分还含有少量的乙酸甲酯或乙酸乙酯,汽车中添加这类清洁剂会造成:造成发动机输出功率降低、动力不足;对油路系统的橡胶有溶胀作用;对金属有腐蚀和磨损作用;与水互溶后,会和油品分层,造成成品油无法正常使用;加速润滑油劣化;甲醇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品,在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过程中,其安全防护应按照国家危险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17.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表明,对涉案众链新能源动力王尾气清洁剂进行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检测,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本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1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明,被告人许某某、蔡某的到案过程。
  19.身份信息表明,被告人许某某、蔡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20.被告人许某某的以往供述表明,2018年3月开始,其与蔡某从事销售众链新能源王水,以涵缘公司的名义注册了“众链”品牌,对外统一名称为“众链新能源动力王水”,印刷了“众链”商标,组织公司员工在办公地址本区中山街道茸兴路XXX弄XXX号楼9楼905-907室将德润公司产品的外包装撕掉,用“众链”进行再包装,再以“众链新能源动力王水”名义对外销售,该公司没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众链新能源动力王水”尾气清洁剂是其公司唯一有销售记录的产品,其他产品都没有销售出去过,主要成分是甲醇。其进货渠道有上海三个代理点的“博沃”、江苏盱眙的油乐宝,与山东德润签订了协议,取得了德润公司的授权,其组织员工和场地在江苏启东找了合作伙伴邓某某进行生产尾气清洁剂,并在当地贴标,后通过物流运送至上海的办事处和客户处,在当地一共生产了一千五百箱左右尾气清洁剂。公司采用微商城的网络推销方式销售尾气清洁剂,采用订单制,一单2,586元,然后分批发货,共44箱,客户付款的方式有POS机,也有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公司销售金额大约是一百多万元。蔡某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和员工管理,其还派蔡某去启东沙爷皇酒业工厂,负责协调“众链新能源动力王水”的生产工作,对接德润的技术员和酒厂的邓某某的生产工作。
  21.被告人蔡某的以往供述表明,其公司经营地址位于本区茸兴路XXX弄XXX号楼905-908室,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是许某某,其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实际经营的是一个品牌为“众链新能源动力王水”尾气清洁剂,还为该品牌建立了微信电商平台。新能源动力王的成分90%是甲醇,10%是乙酸乙酯和母液。甲醇是危化品,该公司销售危化品没有许可或资质,订单收入不清楚,销量大约是9,000箱左右,众链的外观标识是许某某找人制作的,没有标识产品的成分,更谈不上危化品的标识。其经许某某的介绍,与嘉定一软件公司对接搭建微商城的网络销售平台,许某某将销售数据交给公司员工洪磊,就是“消费创客订单资料”,由洪磊将销售数据输入这个平台,大致销售金额是50万元。代理费用及名单掌握在许某某的手上。其于2018年5月至江苏启东沙爷皇酒厂跟进生产“众链新能源动力王水”尾气清洁剂,其对接酒厂的老板邓某某,接了山东德润的技术员到酒厂生产尾气清洁剂,工人在车间调配生产原料、灌装、贴标签、装箱,大约生产了一千多箱清洁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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