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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31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指定辩护人俞玮月,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一部刑诉(2019)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5日19时20分许,在本市地铁一号线人民广场站站厅内,被告人司某某因醉酒扯下车站站台天花板悬挂的四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且不听前来制止其行为的民警冯逸劝阻,将扯下的四面国旗从站厅扔下站台,并意图逃离现场。民警冯逸见状对被告人进行口头传唤,但被告人司某某拒不配合,且在民警将其带离过程中激烈反抗。并用牙齿咬伤民警冯逸的左手手臂。经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民警冯逸左前臂外伤符合咬伤所致,因咬伤致左前臂皮肤破损,已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司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
  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司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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