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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308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老奇台镇双大门村十组33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一部刑诉(2019)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2日9时19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南翔站一号出口安检点拒不配合民警盘查,多次推搡并言语挑衅民警朱晓杰,在民警朱晓杰再次要求其配合盘查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将民警朱晓杰推倒在地致其受伤,后被民警及保安制服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民警朱晓杰体表多处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日,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日,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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