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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6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孟文文,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辩护人孟文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本区柘林镇新寺社区新寺老街新粮路路口其经营的一无名棋牌室内,以“斗牛”的形式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获利合计人民币5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非法所得已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调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国强
书 记 员 李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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