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20刑初6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注册在奉贤区的上海视盾安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上海雨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6219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
  81685.73元,均已申报抵扣。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金某某、吴某、任某、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抵扣证明、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合同书及上海视盾安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退出非法抵扣的税款人民币81685.73元。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