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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6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2,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2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2及其辩护人方惠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6日晚9时17分许,被告人于2驾驶沪B7XXXX凯迪拉克小型轿车沿本区金汇镇航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泰西路东约99米处左转弯时,未安全、文明驾驶而与相向直行挂有甘E-V5876伪造牌号的洛黄川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无证驾驶员李明明左眼盲目及右耳听力障碍、左颞部硬膜外血肿、右颞叶挫伤、牙齿脱落、唇贯通伤、双侧鼻骨骨折等,经鉴定已构成重伤。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于2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于2联系父母到场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1时许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1、王某某的证言,中国移动通信清单,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出具的验伤记录及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案发经过,上海市奉贤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提供的收据及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支付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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