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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6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辩护人彭咏梅,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以及由本院通知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咏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至5月,被告人周某某经庞华友(已判决)招募,伙同林美华、庞华董等人(均已判决),以注册在境外的亿高金业有限公司炒伦敦金赚钱为由,通过亿高交易平台骗取被害人钱款。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同案犯先将被害人拉入设立的微信群或者QQ群中,并在群内假冒或者伪装成开户经理、投资理财老师、老师助理、投资人等各种身份诱骗被害人进行虚假投资。其中,被告人周某某伪装成投资者在群内活跃气氛,并发送赚钱的模拟截图哄骗被害人,伙同同案犯相互配合,在群内营造出跟着理财老师投资赚钱的假象,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其中,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00余万元,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13万余元,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3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某某、郑某某、罗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林美华、庞华董、林雪余、黎诗童等人的供述,上海期货交易所法律事务部出具的说明,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文件,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资单明细,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远程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他人纠集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三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又退出了违法所得并缴纳了部分罚金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由其他同案犯退赔。综上,本院采纳控辩双方要求对被告人周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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