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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4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甲。
  辩护人沈红,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甲。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秦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1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秦甲及辩护人沈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甲、秦甲在袁某某(已判刑)等人招募下参与组织卖淫团伙。其中,被告人秦甲负责发放招嫖卡片至酒店房间及开车接送卖淫女张某乙、王某乙、王某丙(上述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去酒店卖淫等协助组织卖淫行为;被告人王甲则在组织卖淫活动中介绍卖淫女张某乙进行卖淫,并在卖淫女与嫖客发生性交易后,由袁某某等人以言语威胁的方式,以收取服务费、茶水费等为名,在本市奉贤区、闵行区等地敲诈勒索被害人钱款,并抽取分成,又负责开车接送卖淫女卖淫、提供微信、支付宝账户用于收取违法犯罪所得等行为。其中,被告人王甲参与敲诈勒索金额共计人民币15300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人王甲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1、2017年5月18日晚,被告人王甲伙同张某乙、袁某某在本市宝山区同济路XXX号宾馆内,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3800元。
  2、2017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甲伙同张某乙、袁某某在本市闸北区沪太路莫泰168酒店内,敲诈勒索被害人沈某某3000元。
  3、2017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甲伙同张某乙、袁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北翟路XXX弄XXX号豪洲大酒店内,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丙5000元。
  4、2017年6月2日凌晨3时许,袁某某、王某乙等人在本市闵行区虹井路XXX号汉庭酒店内,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丁3000元,其中1500元通过微信转账至被告人王甲。
  5、2017年6月2日凌晨4时许,袁某某、王某乙在本市闵行区吴中路全季酒店内,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某3000元,其中2000元微信转账至被告人王甲。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秦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沈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吴某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张某乙、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秦某乙、王丁、李某某的供述,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账户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清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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