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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480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秦甲明知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仍积极予以协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甲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甲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秦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被告人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害人张某丁、吴某某的经济损失已由同案犯王某乙予以退赔。综上,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确保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秦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甲、秦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和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书 记 员 刘 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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