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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457号 (2)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发还各存款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秀华
审 判 员 曹国强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娣
书 记 员 李巾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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