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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354号 (2)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沪公物奉鉴(检)生[2018]574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西南卧室内东南侧矮木柜上”烟盒上手套印涂取物DNA的检验结果,以及“西南卧室天井围墙内防盗栅上”手套印涂取物DNA检验无法明确判读STR基因座分型结果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证实,从被告人唐某某血样中提取的DNA在D8S1179、D21S11、D7S820、CSF1P0、D3S1358、TH01、D13S317、D16S539、D2S1338、D19S433、VWA、TP0X、D18S51、D5S818、FGA基因座上与沪公物奉鉴(检)生[2018]574号检验报告中标记为“西南卧室内东南侧矮木柜上”烟盒上手套印涂取物中的生物性物质为被告人唐某某所留。
  5.监控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13时06分24秒驾驶鄂QDXXXX五菱牌车由北向南出现在闵浦二桥下口,13时28分15秒由北向南出现在环城东路浦南运河北,13时42分17秒由北向南出现在环城东路平庄西路南,13时53分11秒由北向南出现在海湾公路海泉路北,15时07分58秒由西向东出现在奉炮公路人民塘路东,15时20分23秒出现在钱桥/龙泉附近,21时16分50秒由南向北出现在金钱公路G1501地道南。
  6.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15时20分许驾驶鄂QDXXXX五菱牌面包车出现在钱桥公路龙泉路附近,该监控点离案发地的直线距离约为100米。
  7.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香烟的价格。
  8.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侦破情况。
  9.崇明县人民法院(1998)崇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刑初字第105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曾因入户盗窃被判刑的情况,其中大部分是采用登高、钻窗方法行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还有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材料和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鉴定结论证实,且有抓拍的监控截图予以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辩解与查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现场勘验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损失未挽回。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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