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354号 (3)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某某退赔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六百三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秀华
人民陪审员 杨神鹰
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
书 记 员 李巾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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