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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9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李祥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2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李祥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6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区西林北路、北翠路路口东北侧的机动车停车场,以徒手推车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孙某某儿子停放于上址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经鉴定,涉案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清单,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龚笑笑
书 记 员 陆天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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