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7刑初9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唐杭军,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俞某某(绰号“小伟”),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徐旭,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唐杭军,被告人俞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孙某某(已判决)等人,多次在本区石湖荡镇甘德路附近树林内等处开设“二八杠”赌场经营牟利。其中,被告人高某某、孙某某系涉案赌场老板,被告人俞某某负责找场地、摆台板和发定位等工作,王某(已判决)负责望风。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21日,被告人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同案证人孙某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地点指认照片,证人祝某某、陈某某、裴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地点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清点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明被告人高某某、俞某某等人结伙开设赌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俞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建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俞某某予以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与孙某某合谋,多次在本区石湖荡镇甘德路附近小树林内等处开设“二八杠”赌场经营牟利的事实无异议,并供认其带赌客到涉案赌场参与赌博,赌博结束后由其对其所带赌客分发“苍蝇费”的事实,其仅对同案证人孙某某供认其与孙某某对赌场的获利进行分配的比例予以否认,从而否认其系赌场老板。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无异议,并提出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并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法对被告人高某某从轻处罚。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