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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942号 (2)
  被告人俞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情节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高某某与孙某某(已判决)等人合谋,多次在本区石湖荡镇甘德路附近小树林内等处开设“二八杠”赌场经营牟利。其中,被告人高某某、孙某某负责召集赌客,抽取盈利,并对赌场盈利予以分配,系赌场老板。被告人俞某某负责找场地、摆台板和发定位等工作,王某(已判决)负责望风。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21日,被告人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同案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0月初,其听“小高”说手里有赌客资源,其手里也有几个安徽的赌客资源,遂两人合谋把手里的赌客资源凑一起,合作开个“二八杠”场子。之后,其与“小高”、“小伟”商量各自的分工,约定由“小伟”负责找场地、摆台板和发定位等工作,其与“小高”负责通知赌客到定位的位置去参赌。同时,其与“小高”还约定根据拉来赌客的数量和参赌赌资确定赌场盈利的分配比例,并对各自带来的赌客从赌场盈利中分发“苍蝇费”的事实。经辨认,“小高”系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小伟”系本案被告人俞某某。
  (2)同案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负责赌场外围望风,赌场的老板应该是一个叫“阿伟”的男子,“小高”也是老板之一的事实。经辨认,“阿伟”系孙某某,“小高”系本案被告人高某某。
  (3)同案证人孙某某、王某的地点指认照片证实,涉案赌场系在本区石湖荡镇甘德路附近树林内的事实。
  (4)证人祝某某、陈某某、裴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地点指认照片证实,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本区石湖荡镇甘德路附近树林内等处设有“二八杠”赌场,证人祝某某、陈某某、裴某均有参赌行为的事实。其中证人裴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系赌场老板,被告人俞某某系赌场工作人员的事实。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涉案赌资、赌具、通讯工具均扣押到案,并随前案移送的事实。
  (6)清点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从证人裴某处查获的赌资人民币40,000元,已收缴的事实。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祝某某、陈某某、裴某均因在涉案赌场有赌博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8)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证人孙某某、王某均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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