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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8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辩护人何俊勇,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刘某,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暂住湖北省荆州市。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颖平,被告人祝某某及其辩护人何俊勇、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7日起,孟明晖(已判刑)在本区车墩镇松闵路XXX号XXX楼经营百家乐赌场,招揽赌客参与百家乐赌博活动。期间,孟明晖雇佣王郑(已判刑)、被告人祝某某负责赌场管理工作;雇佣被告人刘某、赵霞(已判刑)等人为赌场“荷官”,负责发牌等工作;雇佣李永升、朱建平、石亚东(均已判刑)为赌场“监台”;雇佣欧朝宗、奚凯超、杨毅、何龙、廖亚睿(均已判刑)等人负责望风、开门、巡场、查看监控等工作;雇佣吕顺平、黄某某、张1(均已判刑)负责收银、换码、记账等工作;雇佣李胜延(已判刑)为该赌场提供银行卡用于赌资结算。2017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上述赌场涉案赌资累计已达情节严重。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祝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发现其系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刘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祝某某、刘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1、瞿某某、汪某某、彭某、魏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张某2、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租赁合同,涉案POS机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刘某受他人雇佣在百家乐赌场内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祝某某、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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