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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8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顾某某(绰号:光头、胖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
  辩护人田苗,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晶晶、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田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顾某某明知他人在本区梅家浜路XXX号“蕴才汤”浴场三楼密码门内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仍伙同钟力平、王露、石义灿、沈奎进、张跃杰、王杰、何江峡、张腾亚(均已判刑)在上址协助组织卖淫。其中,被告人顾某某负责对卖淫女的招募、参与管理卖淫女以及向卖淫女发放工资。
  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露、石义灿、沈奎进、张跃杰、王杰、何江峡、张腾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董某某、唐某、李某1、屠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李某2、舒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浴场服务台登记表,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网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顾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顾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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