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853号 (3)
被告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王美娟
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
书 记 员 陈 镪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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