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8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李涛,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与孙某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87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孙某某借款人民币1,247,500元及相应利息。后被告人陈某某与孙某某均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23日,一中院作出(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孙某某人民币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
上述判决生效后,松江法院执行局于2015年4月27日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欠款案的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因被告人陈某某拒不申报个人财产且未自觉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松江法院遂于2016年11月7日对被告人陈某某司法拘留,但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司法拘留期满后至案发,其银行账户内资金频繁交易,却不向法院申报,也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基本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家属至松江法院执行局与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宽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民事判决书,立案审批表,报告财产令,厂房转让协议,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拘留决定书,恢复执行申请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出具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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