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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848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自愿认罪,且与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某在社区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文华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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