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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4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孟某某,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辩护人王国强、程宇豪,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苏某,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
  辩护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史某某,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
  辩护人刘小军,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潘某,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辩护人陈健民、张宁,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9〕201号起诉书、沪松检三部刑补诉〔2019〕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苏某、史某某、潘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9年4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政凯,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宇豪,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张艳玲,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小军,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张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孟某某伙同苏某、史某某、潘某先后在本区松卫北路XXX号松港大厦8030室、华加路XXX号、东宝路XXX号东宝大厦1001室、荣乐东路XXX号维也纳酒店等处谎称高薪招聘司机,骗取被害人的油卡押金、工本费、停车费等费用,其中孟某某、苏某、史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张1、石某某、阮亮、范朝亮、范卫民等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其中,被告人潘某参与诈骗被害人阮亮、范朝亮、范卫民的钱款共计9,500元。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孟某某、苏某、史某某、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苏某、史某某、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张1、石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周某某、李某某、卜某某、张2、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油卡押金收据、劳动合同书及入职资料,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潘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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