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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0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9〕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GXXXX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九干路进方泗公路西约50米处与驾驶卡车的驾驶员徐庭建发生纠纷,在双方相互推搡过程中,徐庭建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处置,发现被告人陈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4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人民币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燕
书 记 员 陆天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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