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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0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辩护人钟开福,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9〕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2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1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松东路进环城路北约300米处时,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逃逸,其继续行驶至环城路进方塔北路东约60米处时又与一辆施工车辆相撞。民警接报后赶至现场,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后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7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负上述两起事故全部责任。
  第二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
  被告人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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