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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5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2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任某至本区山阳镇海汇街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冯某某经营的mars烧烤酒吧,采用推门、钻门缝的方式进入,窃得iPhone5S手机一部(价格未予认定)。
  2、2018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任某至本区山阳镇海汇街XXX号XXX室被害人袁某经营的somecoffee店铺,采用推门、钻门缝的方式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一百余元。
  3、2019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任某至本区山阳镇海汇街XXX号XXX室somecoffee店铺,采用推门、钻门缝的方式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四十余元。
  4、2019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任某至本区山阳镇海汇街XXX号XXX室逸间私人影院,采用推门、钻门缝的方式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850元及红米5型手机一部(价格未予认定)。
  5、2019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任某至本区山阳镇海汇街XXX号XXX室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我家酸菜鱼”饭店,采用推门、钻门缝的方式进入,窃得现金人民币三百余元。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453元,并将人民币250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视频监控截图,被害人冯某某、袁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说明书、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及调取的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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