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529号 (2)
一、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iPhone5S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冯某某;在案赃款人民币203元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任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艳
书 记 员 张晓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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