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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5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2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初起,被告人李某伙同周玉能(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谈妥由被告人李某利用微信、陌陌等聊天软件寻找嫖客,后由周玉能负责安排卖淫女与嫖客在本区金山卫镇明卫佳苑XXX号XXX室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并从中抽头获利。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与嫖客夏某某谈妥嫖资后,由周玉能介绍卖淫女吴某某与嫖客夏某某在本区金山卫镇明卫佳苑XXX号XXX室发生两性关系,并支付嫖资人民币600元,后被告人李某及周玉能、吴某某三人进行利益分成。
  2019年3月20日、3月21日,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与嫖客夏某某谈妥嫖资后,由周玉能介绍卖淫女王某某与嫖客夏某某在本区金山卫镇明卫佳苑XXX号XXX室发生两性关系,每次支付嫖资人民币600元,后被告人李某及周玉能、王某某三人进行利益分成。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人夏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陆志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介绍他人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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