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1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付联委、王惠敏,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男,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柏冬傲,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9〕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熊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熊某及辩护人付联委、王惠敏、柏冬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熊某受托在本区代理注册上海盛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汐公司”),在取得该公司所有证照后未交付给委托人。2018年8月,被告人卢某某、熊某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将盛汐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照销售给李志明(另案处理)等人,其中人民币23,000元上缴公司,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人熊某私吞。后盛汐公司的证照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熊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卢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二人的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梁某某、朱某某、何1、何2、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提交的与盛汐公司的购销合同、银行支付凭证、QQ聊天记录,证人吕强向公安机关邮寄的报案材料,被告人熊某的QQ聊天记录,上海仲企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小规模记账代理合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存款开户认证,相关收据,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盛汐公司的登记材料,公安机关从熊某的QQ聊天记录中调取的盛汐公司的营业执照、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李志明、覃晓秋的拘留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侦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卢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根据主管的安排实施相关行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