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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6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辩护人郭亮,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郭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桃源一村XXX号楼下草坪内,将被害人方某某按倒在地、捂住其嘴,强行用手摸被害人胸部、臀部、阴部等。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颈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同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陈述及辩认笔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报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娟娟
书 记 员 黄一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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