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2458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本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楚楚
人民陪审员 潘明娟
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
书 记 员 严培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