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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1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辩护人杨德保,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因涉及个人隐私)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辩护人杨德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芳华路至浦建路、杜鹃路路段的451路公交车上,趁车厢人多拥挤的情形下,被告人潘某某露出其生殖器强行反复顶蹭女被害人桑某某臀部,后被桑某某发现后报警。当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桑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了满足其个人淫秽下流的欲望,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能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敏
书 记 员 孙锦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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