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16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实际控制经营上海辛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屿公司)、上海赢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东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间,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资金直接出借转账给其他公司的事实,通过业务员推介、发放传单等途径公开宣传、发展客户,并承诺按9%-16%的年化收益率还本付息,分别以辛屿公司、赢东公司名义与王秀珠、谢炳云、郑素琴等多名被害人签订《投资咨询与服务协议》、《资金出借与服务协议》,骗取30余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507万余元,所得款项主要用于个人及公司运营开支等。截至案发,根据报案人自述,已收回金额合计人民币4,081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相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书证,据此认为应当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实际控制经营辛屿公司、赢东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间,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虚构资金直接出借转账给其他公司的事实,通过业务员推介、发放传单等途径公开宣传、发展客户,并承诺按9%-16%的年化收益率还本付息,分别以辛屿公司、赢东公司名义与王秀珠、谢炳云、郑素琴等多名被害人签订《投资咨询与服务协议》、《资金出借与服务协议》,骗取30余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507万余元,所得款项主要用于个人及公司运营开支等。截至案发,根据报案人自述,已收回金额合计人民币4,081元。
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柬埔寨金边警方抓获后遣返境内,到案后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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