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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10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
  公诉机关以沪嘉检二部刑诉[2019]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苏JS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科盛路、宝安公路路口北约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徐怡南
书 记 员 吴任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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