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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6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于光辉,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4日7时许,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杨浦区靖宇南路阳普靖宇菜市场内,趁被害人金某某不备之际,用刀片将金随身携带的购物袋划破后窃得内有人民币110.8元的钱包1个时被群众发现,后在逃离过程中被扭获。案发后,上述被窃钱包及人民币110.8元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金某某。
  该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吴琪珑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姜立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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