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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5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大丰市。
  辩护人何冬梅,上海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何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许,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购得文件名为“赠送100”Excel电子文件,内含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车辆品牌等公民个人信息99条。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通过手机微信从邱某某(另案处理)处收受名为“车主NO.1.xlsx”电子文件,内含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车辆品牌、车牌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7400余条。
  2018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浦东新区长清路XXX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民警同时在陈处查获手机2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数据光盘、QQ聊天截图,“车主NO.1.xlsx”、“赠送100”文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工作情况》,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何冬梅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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