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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5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潘根福,上海市海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潘根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认为其女友纵某与被害人曹某发生暧昧关系,约曹某在本市杨浦区国霞路XXX弄XXX号某室纵某住处谈判,并在该室及电梯内与曹某发生肢体冲突,后李某某纠集黄奇川等人(均另案处理)为其帮忙。当日19时许,黄奇川等多名男子至该处,李某某、黄奇川等人对曹某实施殴打,限制曹某人身自由,直至当日22时许才将曹某带出该室至楼下曹驾驶的车辆处,对曹的驾驶证、身份证等拍照后让曹离开。
  2019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号“星巴克”店内与曹某见面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曹某头皮、面部及体表等处挫伤均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曹某作出赔偿,得到其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潘根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新江湾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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