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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5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
  辩护人顾文德,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四平路XXX号同济联合广场B楼204室内因讨要工资一事,采用将电闸切断等方式阻止该室装修工程的进行,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张斯广、钱晓群到场后进行劝告,被告人周某某不听民警劝阻并将民警张斯广右眼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斯广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右眼部挫伤)。
  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表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晓东
书 记 员 潘方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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